答(da):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xml:namespace>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在符合有(you)關(guan)基(ji)金(jin)分(fen)紅條件的前(qian)提下(xia),本基(ji)金(jin)收益每年最多分(fen)配(pei)6 次(ci),每次(ci)基金收(shou)益分(fen)配(pei)比例不低于收(shou)益分(fen)配(pei)基準日可供分(fen)配(pei)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bu)滿3 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賬戶分紅方式或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擇;
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處選擇的賬戶分紅方式,是針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所有的該項選擇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基金品種的分紅方式。投資人若要修改某銷售機構基金交易賬戶內單個基金品種的分紅方式需提交變更基金分紅方式的申請,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
投資人既未作賬(zhang)戶分(fen)紅(hong)(hong)方(fang)式選擇(ze)也(ye)未作基金分(fen)紅(hong)(hong)方(fang)式選擇(ze)的情況下,分(fen)紅(hong)(hong)方(fang)式根據本條第(1)項(xiang)所述的(de)默(mo)認分紅方式確定,否(fou)則(ze)不再適用本(ben)條(tiao)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規則。
6、基金紅(hong)利發放日(ri)距離收益分配(pei)基準日(ri)(即可(ke)供(gong)分配(pei)利潤計算截止(zhi)日(ri))的時(shi)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